次打官司银行输得很解气,浙江台州陈某去世,其妻子却接到银行的电话要求她偿还她亡夫欠银行的58000元,并表示如果不还,就把她起诉到法院,态度之强硬恶劣,人刚去世却以这种态度来讨债?
陈某女儿顿时大怒:“要钱可以!那你们去开个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否则免谈!”
银行还真直接把陈某妻子及其家属告上了法院,但是银行却连败两场官司。
(源来:长江云新闻媒体)
案件经过:
浙江台州生活陈先生,留下了150万的财产给到妻子后因病去世了,妻子刘女士及其女儿小陈悲痛欲绝。
头七过后,那天刘女士与女儿在家中看着一家三口的合影,睹物思人,泪还是控制不住地流。
这时陈某的电话响起,刘女士接起电话,对方直接表明来意,陈先生还欠对方银行5.8万元,并且已经逾期,要求陈先生立马偿还。
刘某哪里有心情处理这件事情,便道:“我先生刚去世,晚点再处理吧。”
没想到对方听到刘女士说丈夫刚去世,非但没有表达同情或者安慰,态度却强硬起来:“那作为陈先生的家属,你应该负有偿还欠款的责任,请尽快偿还,否则我行会移交法务,提起诉讼。”
态度之强硬,人性之冷漠,这让刘女士突然冒起了怒火。
一边的女儿小陈更是暴跳如雷,抢过刘女士的电话就吼道:“没听见我妈说我爸刚去世吗?还有没有良心?除了要钱,一句人话不会说吗?”
对方还要解释,意图说服母女俩积极还款,小陈毫不客气地怒道:“要钱可以,去开个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否则免谈!”
说完直接挂断了电话。
其实5.8万并不算多,想必这信用卡欠款也是真实的,陈先生就是因为生意失败,最终导致病重而去世。
要是对方好好说话,懂点人情世故别那么冷血,刘女士也不是不会替账号把这欠款还上,但是对方的态度太不近人情了,正所谓死者为大,你哪怕一句安慰也应该要有,但是对方的态度却趁火打劫。
接下来让母女俩彻底拒绝偿还这笔欠款的是银行还真的直接把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刘女士偿还丈夫欠款5.8万元。
刘女士积极应诉,在法庭上辩护,陈先生这张卡的欠款她根本不知情,那是属于陈先生的个人欠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没有义务偿还。
如果银行非要刘女士偿还,那没问题,请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欠款是陈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借贷,并且这笔费用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那么,从法律层面分析,刘女士是否需要替丈夫偿还这笔欠款呢?
在法庭上,银行主张陈先生所欠的款项5.8万元,因陈先生已经去世,那么刘女士作为其妻子,也是这笔款项的受益者,换言之,这笔费用属于陈先生与刘女士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有义务偿还。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为此,银行提供了陈先生在银行开卡账户的协议,并打印出支取,消费的银行流水,以证明陈先生与银行存在借贷合约。
以上借款发生在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提供了陈先生名下有150万遗产,刘女士作为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应当在其继承范围内帮陈先生偿还。
但是刘女士反驳,陈先生所欠债务应当经过自己允许,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经营,刘女士就有义务偿还,否则刘女士无需替陈先生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换言之,银行要求刘女士帮陈先生偿债务,那就必须作出以下的举证:
第一,陈先生与银行签定借贷,是否有刘女士与陈先生的共同签名,或者刘女士事后得知办理并使用xy卡的事情后进行了确认,同意了这笔借款。 第二,银行需要证明,陈先生借的这笔钱是不是以个人名义借贷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夫妻的共同经营活动上。
以上事实如能证明,那这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是有义务偿还的。
有没有刘女士的亲笔签字,银行方比刘女士还清楚,同时银行也无法举证证明陈先生这笔钱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经营,因此在此环节银行的主张并未和到法院的支持。
接下来银行举证:
刘女士作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陈先生的150万元继承下来足以够偿还5.8万元,不管这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银行表示,依据本条规定,不管5.8万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既然刘女士继承了陈先生的遗产,不管继承了多少,都应当清偿这笔债务。
看银行还不死心,刘女士随即举证自己不需要偿还这5.8万元的理由:
第一,刘女士与陈先生为夫妻关系,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与陈先生对这150万元有平等的处理权,拥有平等的份额。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如无特殊的约定,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份额。
换言之,陈先生名下的150万元遗产刘女士应当合理地分到75万元,剩下的75万元才能视为陈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刘女士提供了陈先生所有的债务明细,以及帮陈先生还款的流水记录,所还款项超过了100万元,换言之,所还款项金额早就超过了刘女士所继续的遗产价值。
《民法典》第1161规定: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换言之,刘女士继承的遗产上限也就75万元,所提供还款记录证实所偿还金额已超过了75万元,如非刘女士自愿偿还,是不需要再偿还银行的5.8万元。
最终,银行败诉,随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直接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其实银行一开始态度就没有端正,要是当初会办事,会说话,刘女士也不会为了这5.8万这么折腾,偿还了也未尝不可。
但是人都争一口气,你竟然对我不敬,我也没必要对你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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