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备婚小情侣注意了
婚姻登记将有大变动
结婚登记或将“不需要户口簿”
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政部起草的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已引发网友热议
大家在这块怎么看?
相关政策具体如何规定?有什么要求?
事关你我,抓紧了解
公告通知
据新京报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公布的草案
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那么现行与拟定有什么不同呢?
01
现行结婚登记证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02
拟定结婚登记证明
本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较而言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
不止办理结婚登记无需户口簿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01
现行离婚登记证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则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02
拟定离婚登记证明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其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大众对#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情绪占比如上
一方面,许多人表示支持
认为它降低了结婚的门槛
增强了个人自主权
简化了繁琐的手续
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人表达了顾虑
担心这可能导致年轻人
在缺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仓促结婚
对“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
期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01
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02
离婚事项协商一致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
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另外,还可以撤销婚姻
来看看如何规定吧
01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02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一)信息安全
草案明确,本条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收费规定
草案对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作了明确,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草案明确,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你对结婚这件事怎么看呢?
取消户口簿的门槛
会提高社会的结婚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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