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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关于爆料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雷克道德败坏,以发放善款的权力,让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的报道,火遍全网。
网友们在担忧“慈善腐败”之时,也更多关注慈善的来源和重症救治之难。
看病难,不仅难在费用高,还有医用资源的稀缺,尤其是器官移植方面。
在各大医院,等待各种器官移植的病患队伍能排起长长的名单,既是希望,又是绝望。
有外媒报道,说我国一直使用死刑犯器官用于医学移植,以减缓个体自愿捐献少的压力,这是真的么?
禁用死囚器官是世界范围所公认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却是唯一系统性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
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在国际医学界的反对之声是强烈的,甚至饱受国际学术制裁,包括禁止国内优秀的医生在国际医疗研讨会议上发表演讲、限制在国际医学期刊发表论文以及成为世界器官移植学会会员。
我国作为全世界曾经唯一系统性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死刑犯的器官在我国医学临床中被广泛应用,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之一。
一些死刑犯在被执行枪决后,医院立即在刑场摘取其器官,如2012年“中原涉黑第一案”中,9名被执行者中的七人器官被摘除用于医学移植,而被执行人家属却并不知情,是否经过了被执行人同意也无法确认,引发了对人权与法治的质疑。
随着国际社会对这一做法的持续批评,社会与法制不断与国际接轨,政府也在逐渐更新器官移植方面的伦理理论。
2014年12月,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OPO联盟研讨会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首次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明确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转而完全依赖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的器官。
至此,公民去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合法渠道。
建国以来,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中所用提供器官的约60%以上供体,源自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
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说明:允许在无人收殓、家属拒绝收殓或死刑犯自愿捐献的情况下利用其尸体或器官。
这一点与国际上普遍认识的“自愿”捐献伦理原则并不相同。
第1, 实际中有限的司法监督不能完全判断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自愿性。
第2, 终止使用死刑犯器官是国际保护人权普遍适用原则所要求。
第3, 死刑犯器官捐献过程的不透明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违反了医学伦理及国际法。
据统计,每年我国约有30万病例急需器官移植,而目前器官移植手术的饱和量约为1万多例。
针对器官捐献、移植方面,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2007年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人体器官买卖罪”,2013年出台《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分配的规定》,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器官移植必须来源于无偿捐献,且捐献过程必须公平、公开、透明并保持可追溯性原则。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我国启动公民捐献试点以来,器官捐献数量逐年显著增加,至2014年80%的器官移植已来自公民自愿捐献。
我国全面停用死刑犯器官是尊重了死刑被执行人最后的身体处置权利和基本尊严,也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更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特权”阶层优先享有器官移植的社会不公与腐败。
我国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捐献体系的10年来,在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消除公众疑虑;彰显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等方面,会激励更多人将人生的最后“资源”用于社会慈善,将最后的“生命礼物”捐献给需要帮助的人。
写在后面:关于死刑
全球有约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仍有大约占比30%的58个国家和地区保留并执行死刑。
这些国家包括中国、美国(部分州)、日本、朝鲜、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联酋等。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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