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莆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仙游县自然资源局此前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仙游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莆田市仙游县书峰乡百松村村民虽然获得胜诉,且法院裁定主管部门应对涉及的600亩林权登记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村民们不断补充材料,但至今仍未得到回应。知情人称,涉及林地存在纠纷,需进一步协调。
申请旧证换新证
被部门多个理由拒绝
书峰乡百松村林地资源丰富,8月13日上午,记者驱车前往,山林风光无限,一路郁郁葱葱。
涉及林地约600亩
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的魏先生拿出了1982年仙游县政府给百松村南湖生产队下发的林权证,以及山林权清册等证明材料。魏先生说,去年5月,他代表村民小组前往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办理林权证,但被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需要案外人到林权现场确认四至范围及签字确认等要求不予受理。
随后,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百松村委会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补交了相关材料,但同年7月,仙游县人民政府还是作出维持仙游县不动产中心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案涉不动产权利载明权利主体是书峰乡百松村组南湖小组(以下简称南湖组),并非百松村委会,故其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另外争议焦点还有“百松村委会的林权登记申请是否采用初始登记程序的问题”、“被诉林权登记不予受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不受理”适用法律错
应予撤销
涵江区法院一审认为,百松村委会申请的林权登记,属于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责范围。百松村委会持 1982 年 600 亩林权证书等申请材料申请林权登记,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涉案不予受理决定书处理方式不当,程序存在瑕疵,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不当,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同时,限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法院另外特别指出,为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如案涉林地存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在办理林权登记之前,应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就林地权属争议申请行政调处。
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仙游县人民政府提起上诉,不过莆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判决两个多月
能否办新证未有说法
虽然判决已经两个多月了,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的魏先生等人拿着判决书,希望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能尽快依规办理。“前后补了七八次材料,一份报告改了又改,现在材料没问题了,但还是不受理。”魏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最新得到的消息是,主管部门认为涉及林地还存在纠纷,因此被搁置。
记者走访了解到,2022年2月,百松村隔壁的大济镇虎垄村提交权属证明、伐区设计书等材料,向仙游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为 199.9亩林地。
2022年,涉及林地被采伐,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认为权益受损
魏先生等人认为,上述采伐的林地属于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他们新证还没办下来,林地却遭邻村采伐,目前也正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就是说,两个村都认为涉及林地属于自家的。
仙游县政府有关人士介绍,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提供的1982年下发的林权证复印件缺少存根号,且涉及的湾里后、予湖岭两块林地有备注“纠纷”字样,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解处理。
魏先生出具的1982年仙游县政府给百松村南湖生产队下发的林权证(左下角有“纠纷”字眼)
魏先生说,如果两个村有纠纷,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协调,他们也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何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百松村南湖村民小组证重新办理新的林权证?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 | 海峡都市报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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