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样需要对其承担抚养责任。如果我丈夫在外面有私生女,还送了她一套房,我能追回吗?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1997年小张与小孙结婚,2013年离婚,2月后复婚。小孙和案外人刘某是情人关系,2005年生育了私生女朵朵。
朵朵四岁时,小孙和朵朵一起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二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总价一百万元。小孙贷款了45万元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小孙和朵朵名下。在朵朵7岁时,小张发现了婚外情,因此房屋转为登记在小张、朵朵名下,二人各50%,但三人也共同约定了此次更改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将恢复为小孙和朵朵共有。小孙与刘某签订了抚养权协议,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每年探视女儿1-2次。
后来小张拒绝将房屋权利人变更回小孙,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朵朵的房屋份额并非全是小孙赠与。案外人刘某曾在购房时支付了15万元,她自愿将该15万元份额赠与朵朵。因此,朵朵至少有15万元份额非赠与。
其次,小孙对被告朵朵的赠与是否有效?被告朵朵是否需要返还?其实本案中受赠人非常特殊,朵朵虽然是小孙的女儿,却是私生女。尽管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在道德上仍然有一定的遭受谴责的可能。庭审中,小孙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综合抚养费协议、原告的录音等事实,可以认定小孙与朵朵之间为私生父女关系。在平时无法履行陪伴、教育等父亲角色的情况下,小孙赠与私生女朵朵房屋,有一定补偿的性质,未与公序良俗相悖,是对抚养义务的替代履行。因此该赠与不违反公序良俗。
最后,小张对小孙赠与私生女房屋的行为是知情的。小孙之所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小张名下,原因是在小张发现婚外情后“不想再隐瞒这个事情”。小张没有在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后的合理时间内主张超额部分的赠与无效,可以认定为小张默认了小孙对房屋份额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一方赠与给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是否无效,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案情。
当发现婚内一方出轨生育子女,甚至将财产赠与给私生子女时,作为聪明人,我们千万不要签署与该赠与相关的书面文件,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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