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修订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道路建设予以补贴的范围。一是除原办法内所明确不予补贴的情况外,明确采用捐建模式实施的项目以及暂不能按规划标准建设永久道路而先行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二是明确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待建且产权属于政府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申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更加清晰界定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区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职能范围内所负责的工作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建设主体按程序开展补贴项目建设,以及指导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建设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监管协议,协调及监督建设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规自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规划用地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由属地街道负责接收管养。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过程监管职责。明确区建筑工务署应主动做好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相关问题。补贴监管协议签订后,建设主体应每季度向区建筑工务署书面报告前期工作、建设进展、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等情况,对于施工工期在半年以内项目,可按月报告最新情况。
(四)完善工程结、决算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后,由建设主体根据《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经区建筑工务署初审通过后,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结算、决算报送主体,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五)确定了补贴资金支付时限。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由建设主体向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补贴经费由区建筑工务署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经费通过审批且资金落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六)对投资体量大的项目可按照进度进行补贴。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办法明确若项目备案(核准)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不含)以上,可按确定施工单位且取得施工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三个关键程序作为支付节点进行资金补贴,具体由区建筑工务署与建设主体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七)调整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局作为本办法的制定和解释主体。
政策原文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活动,且根据事权划分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建设主体须自行筹措项目资金,成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移交,政府给予建设主体适当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道路所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所包含的市政交通规划必须已通过法定程序生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审批文件明确应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市政道路项目,以及明确采用捐建模式实施的项目,不予补贴。
与城市更新项目紧邻的市政道路,有必要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改造或建设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改造或建设,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对于因建设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标准建设永久道路而先行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不收取临时用地租赁费用。
第三条 市政道路产权属政府所有,项目实施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由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接收管养。
第四条 市政道路的建设方案需按照相关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文件(批复)落实,建设标准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相关法定规划等执行。对于按规划应当建设的市政管网、管渠、绿化及路灯等配套设施,应与市政道路统筹同步建设。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建设主体按程序开展补贴项目建设,以及指导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建设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监管协议,协调及监督建设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规自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规划用地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由属地街道负责接收管养。
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与项目申报主体协商,原则上应将政府补贴模式进行道路建设相关事宜连同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一并公示,并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予以明确。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专项规划阶段未明确贡献用地道路及紧邻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模式,但后期根据实际需要且经区政府同意后,也可采用补贴模式实施。
第七条 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对于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其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罗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社会投资项目,在开展投资活动前,须向备案机关区发展改革局告知投资项目信息,备案机关依照罗湖区的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投资项目信息管理。
第八条 区建筑工务署根据城市更新规划批复、社会项目备案证明与建设主体签订市政道路建设补贴监管协议,原则上应在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后,3个月内完成监管协议签订。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政府补贴,并明确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并按规定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 政府补贴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前期设计和施工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内容、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建设主体须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区建筑工务署应主动做好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相关问题。补贴监管协议签订后,建设主体应每季度向区建筑工务署书面报告前期工作、建设进展、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等情况,对于施工工期在半年以内项目,可按月报告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后,建设主体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成全部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建设主体应根据实际需要留守或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量保修期义务。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后,由建设主体根据《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经区建筑工务署初审通过后,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结算、决算报送主体,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待取得审核报告后,建设主体根据审定的项目决算金额的49%或原备案(核准)计划总投资的49%(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申请补贴,其余投资由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由建设主体向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补贴经费由区建筑工务署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经费通过审批且资金落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若项目备案(核准)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不含)以上,可按确定施工单位且取得施工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三个关键程序作为支付节点进行资金补贴,具体由区建筑工务署与建设主体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违反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的,建设主体须依法承担经济、行政等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主体和有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事宜,若建设主体未遵照执行,则区政府有权不予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待建且产权属于政府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申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有关的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容来源: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s://www.szlh.gov.cn/hdjlpt/yjzj/answer/3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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