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495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我的朋友小文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前两天,小文正在早高峰的地铁站等地铁,此时有两名人民警察拦住他,要求查验身份证,这时地铁刚刚到站。
由于离上班时间已经很近了,工作单位打卡规定又特别严格,所以小文内心并不希望节外生枝影响上班。小文本想拒绝警察要求查验身份证的要求,但看到警察严肃的表情,又不得不配合。
就这样耽误了几分钟,错过地铁,导致迟到、挨训、扣钱等。
小文问我:我可以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要求吗?
二、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由于笔者曾经在警队工作过十六年,所以本能的反应是:
啥?这位同志你在想啥呢?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你还想拒绝?这是打算寻衅滋事的节奏吗?
但是,我们毕竟要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于是我就开始查找法律依据。
然而,查找法律依据的结果却有些不太顺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这个法条的设置,就很值得玩味了。
要知道,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出台的时候,第十五条还没有第(四)款,2011年是因为感觉到人民警察仅仅在(一)、(二)、(三)的情况下才能查验身份证,明显感到范围过窄,才增加了第(四)款。
那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既然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需要增加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的适用场景,那为什么只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而没有地铁、公交车站呢?2011年,中国的地铁已经很多了,公交车站更是到处都是,为什么不增加这两个人流集中的地点呢?
或者,退一步讲,从立法的技术角度,面面俱到也是不现实的,那修订的时候为什么不修订成“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呢?把本条适用的场景变成开放式,可以类推的场景,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封闭式。
法律的设计和修订都是精密活,全国人大这样设计法律条文,肯定有其用意,只是我们目前无法推测立法者当时的本义。
总不可能是忘了吧?
我们能做的,就是严格依法办理。
所以,从严格的文本角度看,小文如果不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现场也没有“实施现场管制”或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地铁站又不属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人民警察确实没有权力查验小文的身份证,小文自然也可以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其身份证的要求。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就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查验你的身份证你就让他查验一下好了,为什么要这样矫情呢?你既然没做坏事,你又怕查验做什么?查验一下又不会影响你什么?你为什么要阻挠人民警察履行公务呢?你这样杠法条有什么意思呢?一看你就是想寻衅滋事。
好好好,您反对就是您对。
三、结语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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