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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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
莆田市秀屿区精神病防治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被处警告
罚款1万元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依法查明莆田市秀屿区精神病防治院未按照规定制度和实施处方点评制度。
其未按照规定制度和实施处方点评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序号6违法情节1。对莆田市秀屿区精神病防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小陈同学
▌校对:小吴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信用中国(福建)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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