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仁济药房迎春路分店、仁济药房南院店、仁济药房南通路店进货及查验均为其零售总部江苏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故对其零售总部江苏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处罚。该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13日分别从江苏紫石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理枣仁2kg、1kg,共计3kg,产品批号均为220902,生产厂家为安徽盛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90414,进货价为350元/kg,共计1050元,销售价格为1625元/kg,均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4875元,获利3825元。当事人接受调查后,立即整改,联系上游供货商督促其恢复正常酸枣仁供货。
当事人发布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调查询问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的行为。共获利3825元。罚款金额11,475元;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文章来源: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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