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7月14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廊桥往磻溪村方向走一两百米左右,有摄影者霸占海边古树,引导游客爬树拍照并收取费用。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对违规经营的商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后续执法队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二
7月15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鹿卧山遗址附近,有人私自在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营。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对违规经营的商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后续执法队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三
7月17日14时43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夫妻二人在大理市上关镇大沟尾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营,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夫妻二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四
7月3日18时1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康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康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7月3日13时4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田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田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7月22日18时3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周某渝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周某渝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洱海,这颗镶嵌在云贵高原的璀璨明珠,是大理人民的骄傲,也是无数旅人心中的向往。然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个小小的选择和行动,都在影响着洱海的清澈与健康。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积极参与洱海保护。如果在洱海边发现有不文明行为,不要犹豫,立刻制止。同时,您还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韩玉婷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文明城市建设我知道
问:什么是全国文明城市?
大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们可以做什么,城市会有什么变化?
人人参与整治环境脏乱差,我们的城市更美;人人践行市民文明公约,我们的城市更加文明祥和;人人关爱未成年人,我们的孩子将会更加健康快乐成长;人人礼让斑马线,我们的道路交通会更加安全顺畅;人人关注舌尖上的安全,我们的食品将会更加健康环保;人人参与志愿公益服务,我们的城市将更加温暖有爱;人人参与窗口文明建设,我们的事务办理会更加便捷高效;人人参与信用城市建设,我们的社会会更加诚信和谐;人人参与支持创文,我们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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