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布设猎夹猎获野生动物狍而引发的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以审判之力切实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被告人朱某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承包了30多亩土地种植各类果树,用于采摘、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朱某发现,在果树挂果期和成熟期,常有野生动物在果园出入,啃食果实,损害果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果园,自2022年6月起,朱某陆续网购了猎夹、猎套、报警器等狩猎装备10余套,并于8月将组装调试好的3套猎夹安置在果园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小路上。2022年11月,其中一套猎夹发出警报,朱某前往现场后发现猎夹捕获野生动物狍1只。出于泄愤目的,朱某将狍杀死并丢弃。后因群众举报,朱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野生动物狍的整体价值为3000元。朱某到案后,与赔偿权利人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就其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主动承担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00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朱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夹猎捕野生动物狍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1.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护野生动物日常行为规范
1.强化知识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相关知识,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
2.拒绝食用
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将野生动物当作“盘中餐”和“商品”。
3.不要打扰
自觉远离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不打扰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环境,不过度开发森林资源,不盲目破坏生态环境,给野生动物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4.拒绝饲养
各种野生飞禽、爬行类动物,身上都携带着各种寄生虫和未知病毒。不购买、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5.主动救助
发现因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救治救助,但禁止徒手抓拿,要在保护自身安全和避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立即向林业部门报告。
6.及时举报
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不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做能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7.大力宣传
自觉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8.共同呼吁
美丽的地球是人类和野生动物共有的家园,野生动物是大自然馈赠给人类永续发展的生态珍宝,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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