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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故需要明确何为出品人?《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第19条规定,“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资额占节目投资额70%以上的,可以‘名誉出品人’方式署名,可不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3条“影片片头字幕”第二款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由此可知,出品人是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影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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