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3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刘荣,以“数字赋能企业发展、司法助力风险防范”为题进行授课。
同时,讲座还通过“上海高院”新浪微博、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上海民营经济网络服务平台”视频号等平台向公众现场直播。
授课现场
主讲人
刘 荣
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本次讲座结合一些近期审理的数字经济案件,围绕“涉个人信息及关联人格权益保护纠纷”“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纠纷”“涉平台经营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纠纷”“涉信息网络犯罪及网络灰黑产业链防治的刑事案件”四大类展开,通过分析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帮助大家了解数字经济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升应对数字浪潮、积极实现转型的能力。
/ 企业数字化转型风险点一 /
信息泄露风险
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存,这就面临着信息泄露风险。
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要素的初始来源之一,随时可能“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之下。保险公司、银行、中介、快递、外卖等服务性行业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轻易获取大规模的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并形成了网络灰黑产业链;而大规模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打包购买和出售后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衍生电信诈骗、金融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社会危害愈加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数量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根据信息“敏感度”和“情节严重”可以将入罪标准分为三类:
✥ 第一类为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类信息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将对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该类信息五十条以上入罪;
✥ 第二类为重要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该类信息五百条以上入罪;
✥ 第三类为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千条以上入罪。
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引一
相关企业应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影响及安全风险等对所处理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必要保障措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流转、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严防内部人员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效切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源头”。
/ 企业数字化转型风险点二 /
新型不正当竞争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互联网上出现了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竞争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竞争秩序的情形不断出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技术性强、隐蔽性强、种类复杂多样、侵权成本低、损失大等特点。为制止和预防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引二
企业经营应恪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杜绝窃取流量、刷单炒信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合法的技术创新和优质的服务来争夺市场份额和客户流量,共同打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 企业数字化转型风险点三 /
流量变现风险
一个具有个人品牌影响力和商业经济价值的网络账号,不仅是数字化运营下数据集成的客体,也体现了网络博主个人独特魅力的投入和专业知识的输出,可能还包含了日常运营和流量推广服务,故网络账号已成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基于网络账号的财产属性而衍生出的网络账号流量变现,更是当前较为火爆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如果在合作之前或者合作过程中不能对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理分配,那么最后很容易分道扬镳。
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引三
在经营网络账号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对账号的产权归属、决策机制、流量变现方式、利润分成、违约后果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详细的约定,平衡各方利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推动“网红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 企业数字化转型风险点四 /
舆论监督对企业名誉的影响
企业的名誉权包含着社会外界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产品服务质量、行业水平等一系列整体社会评价,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与财产属性、市场竞争力紧密关联,对企业自身具有重要影响。
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出于舆论监督而进行评论,对其名誉产生的不利影响应秉持一定限度的容忍。但如果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意味的语言对企业进行负面评价,则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正常舆论批评监督的范畴,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引四
企业经营者应该理性分析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若相关言论反映的事实属实,即便对企业名誉产生影响,亦应秉持合理限度的容忍,若相关言论确实属于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则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同时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删除相关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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