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胜诉案例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
拆迁案件胜诉案例
2006年3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平度市李园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签订《自来水井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园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将自有村东水井一口及现有水井房一处,深井泵一个以及用电设施承包给原告使用,并将给该井周围27mx19m的土地给原告建厂房使用。故原告享有此土地的合法权益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房用于经营,同时一直免费为村民解决用水困难。2021年6月3日,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作出无法律依据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强行要求原告2日内拆除其享有的合法房屋。2021年6月20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造成原告屋内设备、地砖、屋外煤炭全部毁损,财产损失巨大、水资源严重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法律规定,在整个强拆过程中,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也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属于非法强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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