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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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被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起草单位,着力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草案起草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审议情况和要求,开展后续起草修订工作,为草案二次审议做好各项准备。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人民法院重点解决的问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和打击。
如果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为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河北、广东、浙江等省高院先行出台了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刑事追诉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其他各省高院也先后出台了类似规定。
依据该类指引规定,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要求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不移送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予以监督。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提起自诉。
被执行人被立案、判决的,将会按“拒执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和刑事自诉权是债权人面对老赖的终极武器,对老赖有巨大的震慑和惩罚作用,我们应积极使用好此类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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