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失权?
顾名思义,股东失去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为了让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想了很多招,股东失权就是其中之一。
新《公司法》
1、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董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总结
股东权利如下:
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分红权、退股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偿权、退股权、诉讼权...
股东失权,即为股东失去以上权利
股东失权的四个前提条件
1、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出资;
2、公司已向未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3、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失权已经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股东失权后如何处置
股东对未实缴部分不享有股东权利
未实缴股权,要转让或者减资注销
既不转让,又不减资注销
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在此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防范建议
对于股东而言
如何防范失权风险
1、合理设定注册资本;
2、及时行使救济权利;
在接收到失权通知后30日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控制董事会!
解决不了问题,那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问
董事会往往是控股股东利益的具象化,当控股股东应适用失权制度时,控股股东却控制董事会迟迟不发出失权通知。此时,小股东应当如何救济?
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第三人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时,股东均可以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但是,适用失权制度要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考虑,其更多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法条规定“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此时,股东可以采用召集股东会作出决议要求董事会发出失权通知的方式,若决议通过后公司迟迟不予实施,可以采用确认决议效力之诉进行救济。这其中涉及股东会决议表决权问题,应排除未出资股东的相应表决权,这一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极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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