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落网。之后劳荣枝家属为其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前往劳荣枝拘留证显示的羁押所会见劳荣枝,却显示“查无此人”。12月12日中午,南昌市公安局通报称,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到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代理律师仍为法律援助律师。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2月18日,劳荣枝被执行死刑。围绕劳荣枝到底是不是被胁迫参与犯罪,据以判处劳荣枝死刑的证据是否充分,劳荣枝是否罪不至死等问题,该案引起巨大争议。目前劳荣枝的家属已经委托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熊达博士代理本案申诉。
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人认为劳荣枝用法律援助律师是正确的,说劳荣枝作为犯罪嫌疑人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优先于家属委托的律师。后半句没有错,如果辩护嫌疑人对家属委托的律师不满意可以自己把律师换掉。但是,有一个前提:她在辞退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之后必须自己另行委托辩护律师,而不能再用国家的钱、纳税人的钱来委托国家给有需要的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一旦家属委托了律师,就不能再启动法律援助制度。一审中劳荣枝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援助条例》,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目的与理念背道而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够得到真正的实行,这是给没有钱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的制度。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根据此条,委托律师冲突时,由被告人选择决定。实践中,可以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被告人,以决定是否委托。但是,一审审理的全程劳荣枝都没有和家属委托的律师见过面,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交流,她是如何选择的,我们不得而知。劳荣枝在一审过程中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的做法根本不能体现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目的,纳税人的钱、国家的钱并不是可以这样随便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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