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形成的税费由谁承担?
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办理不动产过户所产生的税费【这里的税费仅限于本次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不包括被拍卖不动产的历史欠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交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是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22〕297号)进一步强调,要切实将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规则落实到位,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各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该条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因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原则上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税费的负担。但是,鉴于实践中案件情况各有不同,且有些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在确保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如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的,办理不动产过户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按照税收规定分别各自负担受让方、出让方应当缴纳的税费;如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则办理不动产过户的税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当事人双方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办理不动产过户的税费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支付税费;如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所得案款不足支付税费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从以物抵债的债务金额中扣除。
实践中,往往因申请执行人亦无能力垫付相应的税款导致以物抵债无法进行,执行法院应当秉持能动司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拍、二拍、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的,在发布二拍、变卖公告前或变卖不成后的合理期间内,允许当事人自行寻找买受人,以不低于流拍价的价格购买拍卖财产,以避免因以物抵债不能而导致案件进入终本程序。第三人购买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拍卖公告载明的税费负担规则确定税费的负担。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如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所得案款不足支付税费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从第三人交付的价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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