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举行“政务公开在浙里·仙居杨梅政策解读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台州海关等部门分别对各自领域的政策作了解读,以促进仙居杨梅生产经营更规范、品牌保护更有力、产业发展更健康,助力仙居打造“中国杨梅第一品牌”。
县税务局解读了杨梅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和“亲农在线”代开发票操作指引等内容。从增值税方面,详细解读“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税惠政策。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杨梅种植、杨梅新品种选育以及杨梅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对于梅农而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也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杨梅,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样,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杨梅产业也涉及到后续的深加工企业,那对于企业来说,适用以下政策: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中杨梅产业主要涉及水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这些。在这讲一下农产品初加工的概念,主要讲水果初加工,是指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也就是说:企业从事杨梅种植、杨梅新品种选育以及杨梅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这里再讲讲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率5%)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解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税政股、纳税服务股
解读人:金碧莹
联系电话:0576-87912366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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