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化石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是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在地下形成的石化了的物体和印迹。
"古人类化石",是指距今1万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人类遗骸或者遗迹,包括直立人和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等。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距今1万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者遗迹。古脊椎动物主要是指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等。
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人类发展史、自然科学的研究具有十分珍贵的价值。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秘密进行的,也可能是公然进行的。考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挖掘的,也属于盗掘。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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