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1日2时34分,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27号的永康市神舟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成品钢质门、电动工具、锂电池、家居用品、保温杯、观光车及其配件等物品,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受损10家企业财产在火灾中受损,3幢合法厂房、数个违章建筑过火,面积合计12513平方米。
2021年11月18日,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2时07分许;起火部位:永康市东城超一日用五金制品经营部租用区域内二层东侧钢棚仓库北半间阁楼下方;起火点:以二层东侧钢棚仓库北半间阁楼下方距该仓库北墙以南1.8米、距西墙以东5.3米为圆心,半径1.5米范围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遗留火种、生产生活用火不慎、锂电池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不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
房东、承租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先后提起10起民事诉讼案件,请求法院判决东城超一日用五金制品经营部赔偿火灾财产损失,并将经营者的儿子女儿都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起诉金额合计9100万元。
被告专程来到律师事务所与曹刚律师当面咨询交流。在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被告愿望之后,曹刚律师提出本案要以减损为诉讼目标,被告表示赞同。
曹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律师克服口罩的影响,全面调查收集能够减轻被告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司法鉴定损失期间,先后参加6场大规模现场核损,团队3名律师驻场见证核对。同时发挥专业特长,指出保险公估报告定损不实,成功争取法院组织重新鉴定。先后出席20余场线上线下庭审,起草法律文件30余万字。
专业与勤奋得到成功回报。至2023年年底,火灾引发的诉讼案件已经全部审结。曹刚律师提出的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减少责任比例,子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和原告夸大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的答辩观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需承担60%的责任,赔偿金额从9100万元降至1580万元,减损率达到83%,儿子不承担连带责任。超预期实现诉讼目标。
难得的是,在本案审理期间,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官,甚至本案律师同行,都对曹刚及整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表示了赞许钦佩!
深入了解
认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