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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
关于远安圣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远安县人民政府网上6月28日公开的一则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显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远安圣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建筑石料破碎加工项目目前已建设有1条生产线,其中包括4条皮带(皮带未封闭),1座厂房,1台颚破机,1台反击破机,2台振动筛,;1座40m³沉淀池。现场皮带机下方堆存的有300吨碎石(碎石已用抑尘网覆盖),厂房前堆存少量原料,已用抑尘网覆盖,厂区地面未硬化。
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在远安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约见该单位总经理余某某,针对该单位建筑石料破碎加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一事做进一步调查。调查核实该单位建筑石料破碎加工项目于2024年1月开始场地平整,3月开工建设,截止4月3日环评报告表评审会时,已建设了厂房和部分生产设备,该项目于5月15日取得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批复,该单位建设项目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前就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建设项目类:“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且在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024年6月24日,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远安圣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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