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设置了最长5年的出资期限,并新增了非破产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适用于已成立的公司,存量公司在一定年限、过渡期内,需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公司“非破产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旨在填补“破产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空白。据此,即使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其亦可能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提前承担出资义务。
至2024年7月1日,已成立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减资,且未完全缴纳出资的,将面临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风险。而即使是成立未满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可能因公司不能承担到期债务而需提前缴纳出资。
为避免因上述《公司法》变动构成出资违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认缴出资。现就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流程说明如下:
1.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2. 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
3. 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减资协议
4.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 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通过减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避免因《公司法》修订而承担未能预见的出资违约责任,但在减资过程中,股东仍应注意如下风险:
首先,公司未尽到该通知、公告义务,则减资在性质上与抽逃出资相似,债权人可主张参照适用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要求减资人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在上述情况下,其他未减资股东存在对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综上,在《公司法》此次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调整的背景下,股东可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减资程序减少认缴出资,避免构成出资违约并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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