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谭律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第二项就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八项材料中的第五项就要求提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其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法律还对政府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和共享信息的范围提出了要求。《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之所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将共享信息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对其违反规定行为作出罚则规定。谭律认为主要理由有两个:
一是落实对网约车经营行政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和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需要。比如:法律规定接入网约车平台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将没有购买营运车辆保险等不具备条件的私家车接入。法律规定接入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酒驾、毒驾和暴力犯罪的驾驶员接入。如果不实现信息共享,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这两项行政管理要求呢?再如:不接入订单的起止点信息和订单价格,如何对绕道和价格欺诈等实施监管呢?
二是现实中的确存在个别网约车平台不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共享信息,也不配合调取查阅相关数据的情况。一般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这个基本判断是没错的。不过,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般规模较大,且发展之初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在经营地有办公场所。有的基层交通执法部门不但面临调取数据难的问题,有时候甚至还面临找不到人的情况。找到了,还有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因此法律对新型经营形式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是很有必要的。换句话讲,个别网约车平台不服从行政管理有其“历史表现”,应当在立法上设规矩,划底线。
那么,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呢?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来源:谭律说法/丽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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