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机动车撞伤范某致其脚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范某系在校高中生,其因治疗伤势休学三个月。治疗结束后,范某及其家人与肇事司机张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休学期间产生的“误学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为由提出抗辩。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因受伤治疗耽误学习,期间增加相应生活消费性支出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比照最近一年公布的江苏省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该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泰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张某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范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和张某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校学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影响学业的同时也造成经济损失,“误学费”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法院在审查数额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应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损失应予赔偿。
▍文章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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