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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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被篡改或者难以取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中能够使用到真实、有效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
2.证据与案件有关
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3.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当事人需要说明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即为何必须在诉讼前进行保全,而不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4.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证据保全措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证据保全必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
6.根据情况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对保全对象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证据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7.紧急情况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8.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即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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