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肃宁县医疗保障局于5月27日作出的“肃医保罚字﹝2024﹞003号”“肃医保罚字﹝2024﹞004号”“肃医保罚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肃宁建国医院、肃宁仁和医院、肃宁石兰医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肃宁县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对肃宁建国医院、肃宁仁和医院、肃宁石兰医院分别处以4222.9元、4795.2元、3594元罚款。
来源:信用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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