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环节中,针对信访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容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有些证据材料甚至制作了证据目录和清单,提供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这容易让人想到案件的卷宗;另一种则是逻辑混乱、随意摆放、没有证据,甚至连诉求都表达不清的情况,此时需要耐心引导,将相关规定详细解释,让信访人完整地回顾整个事件过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据越多越好,或者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整理的材料会更容易得到认可。一份信访证据材料,能否被相关部门采纳,让他们在第一眼就认为你的观点有道理,关键还是在于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一般应用于法庭的举证质证阶段和案件的审理,是衡量证据能否被法庭认可的重要标准。在信访证据材料中,“三性”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首先是证据的客观性。这意味着证据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的事物。在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过程中,为了证实物业存在不当行为,个别业主喜欢拉其他业主签名确定存在所述现象。然而,在社区上门调查时,如果未发现存在“代签名”的现象,这类证据显然无法被采纳。
其次是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是一种证明力而非证据能力。证据是真实的,反映的事实也是真实的,但两者之间未必存在关联。在商品房交付前,许多业主喜欢将自家楼盘与周边楼盘进行比较,其他小区做得好的地方,即使手中的竣工图纸、合同没有约定,他们也会要求开发商参照其他楼盘进行提升改造,但两者之间并无关联性。
最后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核心属性,是证据进入门槛后能否适用的依据。首先,证据主体必须合法,即反映信访诉求、提供信访证据的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他人代为提出的必须有授权,或者属于代理人;其次,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最后,证据内容必须合法。
一份能够被采纳的信访证据材料,其内容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陈述的客观事实,更应是被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即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有机结合。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信访证据材料需要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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