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合法手续,经营多年的水电站,就因政策变化,被要求关停,相关负责人能否获得补偿?补偿内容又该如何确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借助湖南某水电站关停案,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因政策变化,湖南某水电站被突然关停,所给补偿极低
湖北省某景区内的水电站,在经营之初,便依法办理了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当地基层执法部门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水电关停工作,该水电站也随之被要求关停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案涉水电站的经营发展已经非常成熟,而突如其来的关停通知,对其来说,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水电站的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了长时间地协商,但负责人的意见始终没有被采纳,后续,区水利局直接作出了《补偿决定》,但其给予的补偿内容远远拿不到水电站实际损失。为此,负责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水利局作出的《补偿决定》。
区水利局辩称已评估,补偿合理合法,
法院:当事人知情权未保障,撤销!
诉讼过程中,被告林区水利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原告依法给予补偿,并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告电站关停损失进行了评估,后履行了行政补偿告知义务,依法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区水利局向法院提交了评估事务所就水电站作出的评估报告。
但实际情况却是,区水利局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结果,原告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可以说完全是被告林区水利局单方主导的,不具有合法性。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林区水利局决定补偿金额证据不足,并判决撤销区水利局《补偿决定》。
圣运律师有话说
圣运王有银律师指出,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水电站关停的补偿流程以及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但这并不代表,基层执法部门因政策变化等与老百姓无关的原因,关停水电站不需要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水利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以及水利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所提出的意见,在关停小水电站或者要求小水电退出时,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由此可见,关停并拆除小水电站,应当给予权利人合理合法的补偿,处理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会以水电站业主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为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若水电站业主在取得项目审批手续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则小水电站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撤销的相关规定,但只要负责人并未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若合法取得审批手续,则小水电退出应适用行政许可撤回的相关规定。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对我们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综上,无论水电站业主是否合法取得审批手续,基层执法部门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业主进行补偿。
圣运提示
那么,水电站被关停,业主可以拿到多少补偿内容呢?补偿标准又有谁确定呢?小水电站被关停所能得到的补偿应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电站进行评估,主要按照项目合法性、装机容量、建设年限、发电量、使用寿命、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因此,这需要水电站的业主在得知被关停的消息后,应当尽快联系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电站价值进行评估。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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