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体及失信行为信息
第七条纳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
第十条 信用主体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信息;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信息;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
(八)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信息;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信息;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信息;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
(十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信息;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信息;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信息;
(十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
(十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引自《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23年)
(文章来源于“甘肃省文物局”,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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