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841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5月24日,张庆方律师在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被抬出法庭的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根据张庆方律师的说法,他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陈宪清的辩护人,到法院交了手续后,却被告知由于被告人陈宪清已经更换过两次律师,所以合议庭不同意张庆方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而张庆方律师却认为:法院没有理由限制被告人换律师,他在递交手续时已经明确不会以新参加辩护为由要求准备时间,对法院开庭时间也没有意见。
5月24日,张庆方律师当庭要求审判长当面说明不同意他担任辩护人的理由,但审判长未与其见面,法警要求张庆方律师离开辩护席,后将其抬出法庭。
二、法院该不该限制被告人更换辩护人
看到这则法治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看来海口中院审判长的大学毕业论文一定是自己写的。
然后想到的是,法院到底该不该限制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呢?
先看一下法条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从上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人变更辩护人做出限制,而《司法解释》中规定“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那么《司法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更换辩护人的次数做出一定的限制呢?
2021年第七期《人民司法》刊登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解读,《司法解释》制定者是这么说明的。
20.关于更换辩护人的次数问题
被告人在开庭前、开庭后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更换辩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频繁更换辩护人,会造成法院反复多次开庭和过分的诉讼迟延,影响审判顺利进行。基于此,对于在非开庭时间更换辩护人或者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规范,以兼顾诉讼效率。从实践来看,允许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两次辩护人,可以保证其前后共有三至六名辩护人,足以保障其辩护权。鉴此,《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可以从《司法解释》制定者的说明中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该条文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频繁更换辩护人,而造成的法院反复多次开庭和过分的诉讼迟延,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局面。那么,如果更换辩护人并不会造成上述诉讼延迟问题,是否就可以不视为“一般”情况,而准许变更?
第二、制定者也认为, 应当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对更换辩护人作出适当规范。那么,如果被告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换辩护人的话,法院首先要做的事是充分保障辩护权。也就是说,在保证公正的情况下兼顾效率,但当效率有可能牺牲公正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公平。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下《司法解释》中的“一般”的使用,来判断本条解释的真正内涵。
《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律程序中的“一般”规定大致还有以下方面:
1、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3、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4、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5、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6、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等等。
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人都可以看出来,《司法解释》中的“一般”表述,如果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时候都不会做出改变;但如果是为了保障诉讼效率的规定,在遇到具体情况有可能损害到诉讼公正性的时候,会做出相应调整。
三、结语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障诉讼效率,防止过分的诉讼延迟。如果在能保证诉讼效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允许被告人变更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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