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这样子的事情是不是经常碰到?骂人一时爽,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边界,可就不仅是嘴上说说而已,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东塔寺派出所最近就碰到了这样一件案子。
“你好,我要报警,有人在微信群里骂我。”近日,马女士拿着手机急匆匆走进东塔寺派出所。
经了解,民警得知马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她作为单位代表参加了一次调研活动,在其他同事眼里却以为她向领导告状了,引发众多同事对马女士的不满,后该公司的四名员工自发在两个微信群里发语音辱骂马女士。
通过查看马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民警确定了在微信群里辱骂马女士的四名员工身份信息后,将其四人传唤到东塔寺派出所开展调查。
经询问,李某等四人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已被依法行政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有度,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利用网络辱骂、抹黑他人,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东塔寺派出所、平安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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