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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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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常见的五大问题,进行集中解读和释疑。
问题一
什么是“带押过户”
答:“带押过户”是指买卖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时,不需要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原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是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有效衔接的一种交易方式。
问题二
长春市是否已开展“带押过户”业务?
答:是。买卖双方与抵押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可在不注销原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办理新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
问题三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答:不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其中就包括被查封的房产: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问题四
什么是无还本续贷?
答:“无还本续贷”是一种贷款方式,指的是借款人在还清了之前一笔贷款的利息和部分本金后,可以继续向贷方申请贷款,而之前的本金无需还清。
为缩短登记时间,登记部门将“还贷”涉及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与“续贷”涉及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两项业务作为“一件事”合并办理,采取“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方法,做到业务之间无缝衔接。
问题五
债务人与抵押人是否必须一致?
答:债务人和抵押人不必须是同一人。抵押人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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