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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经过不同社会时期的发展,形成了多层次的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法律保护发展历史悠久曲折
早在 1789 年,法国就提出了《人权宣言》,提出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为后来休息权的保护提供了人权的理论基础。同时,这也意味着法国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有了理论基础。
工业革命以来,法国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发生变化,高强度的工作以及对于童工的使用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国社会开始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包括一定岁数童工的休息权。
19世界后半叶,是劳动法形成的重要历史阶段。法国在经过一系列社会运动和法律的修改之后,才让工会的活动完全合法。
20世纪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护迅速发展,社会冲突推动社会的变革。1906年,法国议会通过法律将周天作为法定休息日。同年,政府设立劳动部。1910年,法国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出台,劳动法逐渐体系化。
1919年议会通过法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20世纪30年代议会通过《马提尼翁协议》确定了40小时工作制以及带薪休假制度,指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时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国家。
在法国,集体谈判是最近出现的实践,直到1960年代才开始成形,1968年之后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才从常规规定中进入集体谈判的内容。即使如此,工作时间的部分也仅仅占据集体谈判较少的内容,远少于其他国家。
在80年代,35小时工作制逐渐成为法国社会共同的目标。1981年社会党再次执政时,法国将40小时工作制降低为39小时,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60岁。同时,将带薪年假时间从4周增加到5周,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
但这些改革没有减缓80年代的就业压力,社会党在1986年失去议会多数。在左派政党重新执政后,1998年法国将劳动时间从39小时进一步缩短至35小时,希望通过减少人均劳动时间的方式让更多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
这些变革是立法、企业和行业层面共同创新的结果。1980年代以来,政府允许更多的企业和行业层面进行劳动时间协商的空间。同时政府进行财政上的激励政策。
2007年萨科齐政府对劳动法进一步修改,对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改变,在保护休息权的基础上赋予雇主更加灵活的空间。
2016年的劳动法改革以及后来的退休年龄改革在激发了社会长远的讨论,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护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需要有新的调整,权利保护和经济效率之间需要进一步的再平衡。
以工作时间制度为例,法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博弈,在工作时间制度方面形成了复杂的工时制度。企业具有一定的自由空间选择不同的政策,在法国,企业可以选择常规加班和短期工作制度,倒班制度或者兼职制度。
虽然有很多制度可以选择,但是企业最多的选择仍然是加班制度。原因首先是加班容易规划,不需要企业和员工签订其他的协议,第二,加班可以随时取消,第三,员工和企业都最容易接受加班制度。
短时工作制度是加班制度的补充,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资源的空转和浪费,所以工作时间调整制度是一种能够回应市场需求的系统。第一种1982年出现的调整方式,是调整每展工作时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伴着较高的工作薪资。
第二种则是在薪资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整体工作时间,提供金融补偿或者培训,第三种则是可以选择时间或者金钱补偿。对于临时合同与兼职工作,2000年有8%的法国人签订临时合同。
兼职工作仍然被视为非典型工作形式,虽然从1980年代以来兼职工作的人数越来越多,其中女性在兼职工作领域占据多数。兼职工作的比例上升主要由企业需求引起,保洁、零售和餐饮是兼职工作的主要领域。
法国劳动法的权利保障根源来自大革命及之前的理论发展,直接成型于工业革命发展带来的大工业及其引发问题的时期。经过劳动者不断的斗争和资本主义的不断自我完善,法国劳动法休息权保护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但是可以看到,当法国国家经济进入低速增长期,但是法国劳动法改革仍然延续之前的逻辑。脱离经济基础的劳动法规定在降低了国家竞争力的同时,也难以得到社会全体的支持。
国家的利益是多样的,政府需要在提供完善的权利保护和福利的同时,应兼顾长远考虑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民长期权利和福利。
立法、司法与欧盟互动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定是在本国人权和法律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吸收联合国人权保障条约的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以及在和欧洲联盟的劳动权保护法律规定不断融合中发展的。
法国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经过批准可以在法国适用。此外,欧盟法也直接影响法国国内相关立法以及法院判定。
法国法院的判例在某些情况下会引起是否违反欧盟法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一般会修改相关立法,使得本国法律和欧盟关于劳动法的立法相一致。同时。欧盟法立法中游说也有关键的作用,大多数法律是辩论和妥协的产物,代表了大多数欧盟国家可以接受的法律。
在国内相关法律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国发展出了层次丰富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立法。宪法及人权宣言为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提供了最宏观和原则上的支持,一系列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性规范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具体应当如何处理休息权纠纷。
法国形成了一套以《劳动法典》为核心的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法律体系,《劳动法典》是吸收法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欧盟劳动法律、国内的宪法以及法律的结果。
虽然这套体系经过不断地发展,同比其他法典或者其他国家劳动法典法条较多,但是法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护体系总体来说还是十分完善的。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典》为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法国劳动法实践的过程中,欧盟法与法国国内劳动相关领域法律实践互动影响。法国法院系统保证其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国采用二元化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设立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了行政案件之外的所有家件。
两个法院系统并行运转,都能进行终审判决。由权限争议庭解决管辖问题。法国劳动者可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劳动法院是审理劳资合同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劳资双方代表共同构成法官组成,数量相当。
在法国国内法律实践与欧盟法互动的层面。首先,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领域,欧盟法院对欧盟法律进行解释,以确保在所有的欧盟国家都以同样的方式适用法律,并解决各国政府与欧盟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
欧洲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包括三个广泛的方面:确保共同体机构合法行事,确保成品国展行欧共休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后是初步参考程序,这被视为欧共体法律在国家法院适用的关键。
欧盟法院对通过法律促进欧洲一体化方面发挥了基本的作用。《欧洲共同体》234条被认为是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关键。234 条规定欧盟法院有权就下列问题作出初步裁决:(1)条约的解释;(2)欧共体和欧洲央行机构行为的有效性和解释:(3)理事会行为所设机构章程的解释。
如果在某一会员国的法院或法庭的待决案件中提出任何此类问题,而根据国内法,对该法院或法庭的裁决又没有司法补救办法,则该法院或法庭应将此事提交欧盟法院。
其次,欧盟法院与国家上诉法院之间存在职能上的分工。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欧共体234 条的规定,欧盟法院的任务是解释法律,国家上诉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这一司法合作愿景意味着,国家法院和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为制定一项决定作出直接和补充贡献。
欧盟法院一开始就关注的是与国家法院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等级关系,并鼓励它们利用参考程序。欧盟法院倾向于解释法律而不是适用于个别案件,由国家法院详细介绍事实。
欧盟法院的判决对于国家具有约束力,但是其不愿或者未能区分或者推翻以前的决定以及由于其决定的模棱两可,可能会导致国家法院未能正确理解适用欧盟法院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院因为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可能会导致提出问题意愿的减少或者作出不统一的适用,这最终会导致欧共体追求的一体化目标受损。
对此,欧盟法院对于国家法院适用参考程序的态度由鼓励转向谨慎。雅克布律师认为,过度诉诸初步裁决可能损害判例法的质量和连贯性,对欧盟统一法律的目标产生反作用,应提交具有普遍重要性的案件以保使判例法平街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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