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忘了:是哪篇文章帮41户业主挽回了数百万损失?
在前一期文章中,我曾以《400元费用背后的巨大价值:如何帮助41户业主挽回数百万损失》为题,讲述了汇旺农贸市场的41位业主仅花400稿费而挽回了他们数百万元20年商铺租赁权、从而让已腾空搬出的铺面失而复得的故事。近日有网友打电话询问:是哪篇文章写得如此神奇,能够让此案扭转乾坤、柳暗花明?今天李秘书讲写作就把这篇《申诉材料》完整展现给大家--
关于不服**市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的
申 诉 材 料
尊敬的 :
我们是**市汇旺农贸市场的41位业主,因与余长富、**市汇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铺面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 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有关裁定与民事判决,特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恳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加强监督,责令地方法 院撤销原判,停止执行错误判决,以维护 法律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事实经过
**年三月份,我们中的几个同志到离家不远的汇旺农贸市场售楼部了解到有铺面对外出租,而且租期为20年,最低30万一间;于四月一日再次了解到这块土地是**村村委租给挂牌开发商汇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当时看到市场主体已经完工,仅余一些收尾工作,心想不会烂尾了。当日我们中的覃亲成、廖大兰与村委韦**、销售人员陆**以及汇旺公司法人代表简**等人在场讨价还价,其中廖大兰看中了A13、A14两间铺面,谈妥优惠二千元。谈好价钱后,简**就叫廖等几个人去公司鉴合同,公司财务人员黄**拿合同给廖等人看里面内容,廖详细看好后,一再追问黄**A13、A14商铺有没有人预定,黄**查电脑后说“还没有,骗你干嘛?”。当日即**年4月1号廖签合同并分两次从银行转账付款598000元(第二笔于4月8日支付),均转到开发公司账户。我们其他业主也是在此期间通过同种方式、以同样的租金标准承租了该市场54间铺面。
交了钱后,我们每天都关注施工进度。当5月8日前后看到市场围挡已经拆除,心想快交铺了,喜悦之情溢于言表!谁知在5月12日早上,突然接到别的业主电话说市场有问题,老板跑路了,而且有个人说也租下了我们的铺面,叫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我们赶到**派出所,才从干警口中得知另租我们铺面的人叫余长富,他手上也有租赁合同!于是我们业主就让干警传达拿余的合同来看,余在电话里说下午拿来,我们一直没见余某及他的合同,也不知真假。我们还到**街道办,余一直推脱都没有拿合同来对证!直到9月份我们收到法 院传票才看到他的合同,其版本和我们不一样,是手写的,有涂改,并且是现金交易。更离谱的是他签的合同是一间20年租金仅20万,有些还15万左右,按当时的物价,公司是要亏本的。
事发之后,一直没有相关人员出来处理,市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停工停人,也不知道这个市场怎么样?期间听说建筑方**集团接手了市场,发公告说转公司账户的合同有效,我们业主全部是转公账, 手里有合同,心里着急,为了自救,就进驻了自己的铺面。后来余长富就起诉了我们,我们41户业主实在是冤枉。为了维 权,我们到过街道办、派出所、信 访局、市政 府、市检察院,均无功而返。而一审、二审法 院均以余的合同在先为由,判令我们将所租铺面退还给余,强制执行腾空。害得我们铺面不得用,还背负了一身债务,叫我们怎么生活下去?
二、余长富造假嫌疑
目前,我们从与公安派出所以及两级法 院的交涉中认真分析所掌握的情况,发现余长富与简**签订的合同存在虚假欺骗的嫌疑:
一是合同文本不规范且多处涂改,而且印章与我们的不一致。我们与汇旺公司所签的合同,跟公司售楼部合同版本一样是电脑版的,其五十四间铺面在售楼部合同都一样,唯有余长富不一样,有手写及涂改痕迹,而且公章也有造假嫌疑。
二是案发前,余与简有暗中勾结作案的行为表现。当时我们有业主在派出所等待笔录的时候,就听到余长富和派岀所的人聊天 (当时还不知道他是谁?)说他刚从经侦大队回来,是借款给简**,还不上钱了就派人监控他10多天,期间简**还自杀过,被送去人民医院。余眼看实在是没有钱了,就想办法挽回损失,请了专门的人员做通手续逼迫简**,也搞一份租赁合同,然后放简**走,造成现在的混乱局面。还有业主说当时2月份去售楼部了解商铺,亲眼看到余长富和简**还在里面喝茶。
三是用巨额现金交房租不合常理。余长富交的其中八十多万元的房租费为何不通过银行转账,而用现金支付,这合乎情理吗?
四是余一次性所交的其中四间铺面租金金额两处说法不一致。余与一审法 院都认为余租简的四间铺面是一次性 交现金80万元,但简出具给余的收条为75万元,这是为何?这不得不让人对所谓80万元购房款存疑,谁能保证该款不是为减轻简的罪责而使的金蝉脱壳之计(且与当时房租行情明显不符)?
五是售楼人员证实我们租的是第一手房。余的租赁合同载明日期是**年1月21日,但我们中的廖大兰等人于4月1日与汇旺公司签合同时,财务及销售人员查电脑时这些铺面还没人要(如前所述);另外,我们业主在2月份去售楼部了解商铺,看到余和简在里面喝茶时,售楼部墙上的布局图都标明了商铺的出租情况,有出租的就做标记。余长富不知?铺面共54间,他一个人就租了37 间,按理来说没多少铺面了。为何汇旺公司还搞花车巡游,发传单误导群众?
六是**年5月案发时余声称有租赁合同,且答应当时拿出来,为何次日变卦不出示其与简签定的租赁合同,直到9月份法 院判决书出来我们才看见有租赁合同,这更加增加了其事后伪造租赁合同的嫌疑。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对余长富与简**涉嫌合伙造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
三、当地法 院审理此案存在简单与草率现象
其一:法律虽然是讲证据的,但更要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理与判案最基本的原则。但一审与二审法 院在审理此案时仅依据余的一面之词和纸质证据(更何况这个纸质证据存在多处造假嫌疑)来定案,根本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详细审察。
其二:对方两个关键人物简**与余长富均未出庭作证。简因负案在逃尚未抓捕归案,余在开庭审理时委托他人出庭,二人均未与法官及被告方(即我们)当面对质。整个审理与判决过程,仅凭余与简二人所签的合同与确认书为凭(而且存在造假及后补签之嫌),没有证人证言。何况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伪造这样的文本何其容易!两个关键人物在开庭审理时均未出庭,怎么就轻易作出判决呢?当时就应终止审理此案。
其三:法 院以余与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认定他们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这里有个重要前提,就是该合同本身必须合法,若签订本合同的意图及合同本身不合法,那么该合同即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它也不合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打个比方,双方想谋害一个人或想杀某个人,这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难道他们就可行凶杀人吗?
其四:简**不是一个单位的普通人,它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他拥有这个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他所负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也应由其代表的公司承担。但判决时却将他的责任与公司责任分开划分,明显是不当的。
其五:法 院在审理时遗漏了另一涉案人杨**,他是汇旺公司股东之一,他负责销售了十几间铺面,我们当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是他加盖的公司公章。但法 院自始至终未提审他,更没有让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我们的诉求
我们特向上级领导机关进行联名上 访请 愿,提出申诉,恳请领导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责令或督促终审法 院撤销判决与停止执行,以维护 法律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取信于民。
申诉人: 41户业主代表(附签字)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说明:图文内容系真实案例,但为了保护单位与个人隐私,涉及的敏感信息已作匿名化或化名处理)
李秘书专业写作点评:你若对原审判决不服,在写申诉或投诉材料时,一定要找出原审判决的瑕疵与病灶,然后“集中火力”攻其“软肋”,提出你的质疑或主张。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把握案情的因果关系,可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摆事实讲道理,神探狄仁杰在断周二杀妻案时就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同时要注意法律用语规范。这样写出来的材料才有辩驳力与说服力,也才能更大限度地维护你的正当合法权益。当然写这类材料不仅要有分析解剖问题的能力,还要有较高的文字综合能力,更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你有什么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有言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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