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男孩留下的遗书中,明明指认班主任对他使用暴力,为什么法院判决班主任无罪?
法院判决班主任无罪的理由之一是,男孩的死亡与班主任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么厉害,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对,就这么厉害。
那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具体到本案来说,就是班主任的批评教育行为是否引起了男孩的跳楼自杀行为,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合乎规律的联系。
两者当然有联系啊,男孩的遗书写得很清楚,因为班主任对他用暴力手段,他才跳楼的。
是,班主任的批评教育和男孩的跳楼之间有联系,但两者之间是不是还有一个介入因素?——男孩自身的原因。
本案的因果关系形式是不是这样的?
班主任的批评教育→男孩自身的原因→男孩跳楼。
班主任的批评教育,对男孩跳楼的影响,大还是小?
影响小。法院认为,班主任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但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没有过激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男孩自身的原因,对跳楼的影响,大还是小?
显然影响大。
在班主任的批评教育引发男孩跳楼的过程中,介入了男孩自身的原因,并且这一介入因素在男孩死亡过程中起了更大的作用,这就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班主任的批评教育行为,只对男孩心理情绪变化负责,对男孩跳楼,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班主任不构成侮辱罪,判决其无罪。
对男孩的死亡,我深感痛心和惋惜。希望教师、学校加强师风师德建设,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关爱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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