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捡到手机
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这样做
归还失主或交给警察
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
比如:
下面这名七旬大爷......
于是他等来的不是“感谢”
而是一副玫瑰金“手镯”
5月13日
禾川派出所接到吴先生报警
称其手机在坐公交车路上遗失后
微信里的钱也被大肆消费
接警后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
并加大视频研判
发现在5月13日8点左右
一名男子捡拾手机后
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密码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
前往超市购买日常消费品
第一次“无需密码”的消费体验
让嫌疑人毛某尝到了一丝甜头
于是变本加厉
继续在超市里买了
三条价值上百的香烟
均为使用吴先生的微信钱包支付
办案民警顺着毛某
离开的方向继续追踪
2个小时后
成功在毛某家中将其抓获
到案后
违法嫌疑人毛某对其利用捡拾手机
在附近超市消费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嫌疑人毛某已被
永新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要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个人信息
提升安全意识
避免设置简单的手机密码、支付密码
以防手机不慎遗失时钱财被轻易盗刷
如遗失手机
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
微信账号等进行挂失或冻结
避免损失扩大
普法宣传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禾川派出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