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方知配偶为梅毒患者,可否撤销婚姻关系?5月15日,南都记者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获悉,法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小聪(化名)和小凤(化名)经历多年恋爱长跑后结婚。为了备孕生娃,婚后一周,他们来到妇幼保健院做检查。然而,小聪却检测出了梅毒阳性,医生“建议暂缓备孕”。
为了能够进一步确诊,小聪到其他正规医院进行了免疫检验,检验结果均呈梅毒阳性。小凤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双方为此争吵不断。小凤起诉到九龙坡法院,以小聪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庭审中,被告认可婚前未告知患病事实,且目前尚未治愈。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于是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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