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乌海市自然资源海南分局向市公安局海南分局报案: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天然牧草地1004亩,涉嫌非法使用草原。海南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接受讯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当事公司煤矿矿长,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终结并移送海南区检察院审查。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不予起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工作指引》《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通知》及乌海市《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做好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2022年5月6日,在接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案卷和《不起诉决定书》后,林草部门立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调查。第三方测绘公司勘测显示,该矿业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100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此案为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涉案面积大,通过集体讨论,应按照行政裁量最高标准进行查处,即“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2倍的罚款”。
二、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9日乌海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722880元罚款,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因处罚地块属于矿山连片治理范围内,后经验收通过并认定恢复草原植被,且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该案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矿业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天然牧草地1004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规定,同时由于当事人占用面积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对当事人以非法使用草原行为进行顶格处罚。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5亩以上20亩以下的,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及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三)示范点
该案件属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件,对于进一步强化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推进草原资源保护管理秩序持续好转,警示广大公民依法使用草原林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能够促使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草原等资源,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来源:内蒙古林草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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