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东携手华强北街道,举办产业带电商基地启动仪式暨“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员服务市集,标志着全国首条京东“电商+直播”合作产业带正式落户华强北。据了解,活动当天,华强北街道与京东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揭牌“京东华强北产业带电商基地”。京东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京东产业带落地华强北,将为商家放宽准入门槛、降低资费标准,并提供覆盖入驻、孵化、供应链等全链条服务。
01/
产业招商供地周报
好企业去哪?
1、国有产业用地最新一周供应、出让情况
深圳都市圈(深圳东莞惠州)三座城市最新一周工商产业用地出让16宗,新增公告2宗,合计供应100.5万㎡产业用地,成功招引企业15家,出让产业用地产业监管效益合计年产值/营收≥160.4亿元,年税收/财政贡献≥7.3亿元。
1、深圳出让6宗,新增公告0宗。
2、东莞出让4宗,新增公告0宗。
3、惠州出让6宗,新增公告2宗。
出让地块信息如下:
出让地块1:深圳深汕合作区小漠镇X2023-0008地块
用地性质:普通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94,063㎡
容积率:2.0
建筑面积:188,240㎡
成交价:4,910万元
楼面价:261元/㎡
准入产业:新能源行业
分割与转让:不得转让
竞得人: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2:深圳深汕合作区小漠镇X2023-0009地块
用地性质:仓储用地
用地面积:90,720㎡
容积率:3.0
建筑面积:272,232㎡
成交价:6,160万元
楼面价:226元/㎡
准入产业:现代物流业、新能源行业
分割与转让:不得转让
竞得人:深圳比亚迪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3:深圳深汕合作区鹅埠镇E2024-0005地块
用地性质:普通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9,838㎡
容积率:1.8
建筑面积:35,500㎡
成交价:1,490万元
楼面价:420元/㎡
准入产业:新材料产业
分割与转让:不得转让
竞得人:深圳市华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4:深圳深汕合作区鹅埠镇E2024-0006地块
用地性质:普通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36,351㎡
容积率:1.8
建筑面积:65,000㎡
成交价:2,130万元
楼面价:328元/㎡
准入产业:新材料产业
分割与转让:不得转让
竞得人:高发气体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5:深圳龙华福城街道A914-0335地块
用地性质:普通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23,644㎡
容积率:4.5
建筑面积:106,390㎡
成交价:4,170万元
楼面价:392元/㎡
准入产业: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鼓励发展类A11 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的“A1103 智能控制焊接、重载搬运、柔性装配、自动化辅助装备、电子制造、注塑冲压、物流分拣、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专用工业机器人”、“A1114 智能电子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物流成套设备、智能化成型和3D打印设备等智能制造成套装备”、“A1117 应用于整车制造、动力总成、动力电池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制造成套设备”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2.5万元/㎡;年产值/营收≥83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35.1万元/㎡;年税收≥4.4亿元,地均年税收≥1.9万元/㎡
竞得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6:深圳深汕合作区鹅埠镇E2024-0012地块
用地性质:普通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53,785㎡
容积率:1.2
建筑面积:64,540㎡
成交价:3,120万元
楼面价:483元/㎡
准入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竞得人:深圳市高端电子化学品产业园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7:东莞中堂镇2024WT031地块
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2,395㎡
容积率:3.0
建筑面积:37,185㎡
成交价:930万元
地面价:50万元/亩
准入产业: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45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2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2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4万元/亩
竞得人:东莞市毅新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8:东莞洪梅镇2024WT032地块
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57,972㎡
容积率:3.0
建筑面积:173,916㎡
成交价:8,696万元
地面价:100万元/亩
准入产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325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0.4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4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48万元/亩
竞得人:东莞莞台水乡壹号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9:东莞塘厦镇2024WT034地块
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28,112㎡
容积率:3.4
建筑面积:95,579㎡
成交价:4,223万元
地面价:100万/亩
准入产业:音响设备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897万元/亩;年产值/营收≥32.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7,743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52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124万元/亩
竞得人:东莞市得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0:东莞长安镇2024WT033地块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1,174㎡
容积率:3.0
建筑面积:33,522㎡
成交价:2,514万元
地面价:150万/亩
准入产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2,088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0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25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150万元/亩
竞得人: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1:惠州博罗县博自然资(用地)挂字﹝2024﹞10号地块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3,114㎡
容积率:≥1.2
建筑面积:≥15737㎡
成交价:1,443万元
地面价:73万/亩
准入产业:计算机零部件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4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税收≥0.1亿元,地均年税收≥50万元/亩
竞得人:惠州市实全电子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2:惠州博罗县博自然资(用地)挂字﹝2024﹞11号地块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297,602㎡
容积率:1.2
建筑面积:357,121㎡
成交价:2.67亿元
地面价:60万/亩
准入产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4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0.3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230万元/亩;年税收≥0.7亿元,地均年税收≥15万元/亩
竞得人:惠州交投神山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3:惠州博罗县博自然资(用地)挂字﹝2024﹞12号地块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38,691㎡
容积率:≥1.6
建筑面积:≥61906㎡
成交价:3,397万元
地面价:59万/亩
准入产业:助动车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7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税收≥0.3亿元,地均年税收≥50万元/亩
竞得人:威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4:惠州博罗县博自然资(用地)挂字﹝2024﹞13号地块
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9,356㎡
容积率:≥1.6
建筑面积:≥30970㎡
成交价:1,701万元
地面价:59万/亩
准入产业:助动车制造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3.5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税收≥0.15亿元,地均年税收≥50万元/亩
竞得人:惠州市速比特车业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5:惠州大亚湾区SHN-05-04-07、SHN-05-04-08地块
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35,321㎡
容积率:2.5
建筑面积:88,303㎡
成交价:4,482万元
地面价:85万元/亩
准入产业:电子信息业和智能制造业的综合性产业基地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8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7.1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333万元/亩;年税收≥0.35亿元,地均年税收≥67万元/亩
竞得人: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让地块16:惠州大亚湾PX020201、PX020202地块
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19,024㎡
容积率:3.2
建筑面积:380,877㎡
成交价:1.6亿元
地面价:91万元/亩
准入产业:汽车及零部件电商产业基地项目
竞得人:瀚菱(惠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集体产业用房最新一周租赁成交情况
深圳最新一周集体产业用房租赁成交9宗,合计出租建面约6.3万㎡,主要位于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龙岗区,平均租金为27.4元/㎡·月。
02/
产业融资周报
好企业在哪?
1、深圳最新一周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新获股权投资企业汇总表
深圳最新一周(0506-0512)“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有5大产业领域共7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其中软件与信息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各2家,机器人、高性能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各1家。
2、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新获股权投资企业汇总表
最新一周(0506-0512)国内统计口径内共发生67起投融资事件,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36.28亿元。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62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35.6亿元。
3、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IPO及已披露并购汇总表
睿兽Pro投融资周报,最新一周(0506-0512)国内重点监测到国内IPO公司共2家,分别位于上交所、美国纽交所;国内披露已完成的并购事件4起,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2家IPO公司和4起并购事件。
备注:本表格中仅统计符合深圳“20+8”产业集群类型的企业;统计口径上,最新一周(0506-0512)对应财联社创投通数据周报(0504-0510)、私募通数据周报(0504-0510)、睿兽Pro投融资周报(0504-0510)和36氪创投平台(0504-0510)。
4、私募通数据周报
最新一周(0506-0512)投资、上市和并购共151起事件,涉及总金额165.75亿人民币,事件数量按行业排列,前三位是信息技术、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制造。
03/
工改工及工业上楼项目动态
ONE INDUSTRY
1、深圳:工改工项目规划(草案)公示2个、规划公告1个、规划修改(草案)公示1个、实施主体公示2个。
详情链接:
2、东莞:无。
3、惠州:无
04/
城市产业动态
ONE INDUSTRY
1、深圳:全国首条京东“电商+直播”合作产业带落户华强北。
近日,京东携手华强北街道,举办产业带电商基地启动仪式暨“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员服务市集,标志着全国首条京东“电商+直播”合作产业带正式落户华强北。据了解,活动当天,华强北街道与京东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揭牌“京东华强北产业带电商基地”。京东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京东产业带落地华强北,将为商家放宽准入门槛、降低资费标准,并提供覆盖入驻、孵化、供应链等全链条服务。
2、深圳:低空经济服务中心+无人机系统测试,宝安首个低空经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启用。
5月6日,深圳·宝安低空经济产业公共服务中心暨宝安区无人机系统应用测试基地启用活动在西乡街道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举行,现场还举行了入驻单位揭牌仪式,力翎航空、圣翔低空科技、成都浩孚科技等9家优质单位揭牌进驻,将扎根宝安共赢发展。据了解,低空经济产业公共服务中心位于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内,总投资6988.95万元,总建筑面积约1.78万平方米,规划建设低空经济产业规划展厅、飞行器展厅、低空飞行调度中心、飞行器候机厅及起降场等,目前已有10余家企业意愿进驻。宝安区无人机系统应用测试基地位于燕罗街道燕川社区,项目总投资499.96万元,一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个直径20米旋翼类无人机起降场、1个直径30米旋翼类无人机起降场,以及室外充电站、无人机测试跑道等设施,能有效破解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难题,补齐无人机产业链短板,促进无人机企业在宝安聚集发展。
3、深圳:2024中国品牌价值500强发布,深圳36个品牌上榜!
5月9日,第八届深圳(湾区)国际品牌周暨2024年中国品牌日·深圳地方特色活动启幕,国际信誉品牌、深圳知名品牌(湾区知名品牌)等近400项品牌成果集中亮相,国际著名品牌价值评估咨询机构Brand Finance联合深圳工业总会独家发布了“2024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英文榜单。据悉,粤港澳大湾区共有118个品牌上榜,深圳入榜的36个品牌中有15个“深圳知名品牌”和10个“国际信誉品牌”。深圳头部品牌表现依旧突出,中国平安、微信、华为分别位列全国500强第8、10、12位。
4、深圳:首次在华举办!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在深圳开幕。
5月8日至10日,由世界海关组织主办、海关总署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在深圳会展中心(福田)召开,这是全球AEO大会首次在华举办,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将参加此次会议。本届大会以“发挥AEO制度优势,促进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为主题,将围绕“AEO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智慧海关中的AEO制度”等14个议题开展交流。据了解,截至2024年3月底,中国已经与26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安排(协议),覆盖52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35个,互认安排(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5、深圳:大鹏在深圳数据交易所开辟首个区级工作站专区。
5月6日,大鹏新区在深圳数据交易所开辟全市首个区级工作站专区“深圳大鹏站”。首款数据要素产品“基于机器学习挖掘的准四上企业名单数据”顺利通过合规审查,正式上架“深圳大鹏站”专区,数据需求方只需在深圳数据交易所“深圳大鹏站”专区上进行简单的操作即可选购所需的数据服务。以该产品为起点,大鹏新区数据要素服务工作站将推出涉及海洋、生态、旅游和大健康等特色领域的数据要素产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6、深圳: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0万元,深圳征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面向全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征集2024年科技重大专项备选课题,人形机器人、低空飞行器等市场研发热点均属重点支持对象,征集时间截至5月21日。课题征集面向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网络与通信、低空经济与空天、新药疫苗、健康诊疗、新材料、光载信息、合成生物、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双碳技术、安全应急技术、农业、海洋、食品与化妆品技术)10个专项,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
05/
产业政策规划
ONE INDUSTRY
1、深圳:《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发布。
5月1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氢能产业纳入全市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进行重点培育,提出到2025年,氢能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碳纸、催化剂、制氢设备、储氢装置等关键零部件和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制储输加用市场机制、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市场化示范推广一批燃料电池车辆,建设加氢站不超过5座,建设创新载体不少于15家,推动我市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氢能领域国际国内标准不少于20项,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行动计划包含4条重点任务,12条具体目标和4条具体保障措施。
《行动计划》重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氢能产业规划部署,推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氢能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碳纸、催化剂、制氢设备、储氢装置等关键零部件和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制储输加用市场机制、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市场化示范推广一批燃料电池车辆,建设加氢站不超过5座,建设创新载体不少于15家,推动我市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氢能领域国际国内标准不少于20项,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氢能产业核心技术策源地
1.开展氢能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推进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高质子传导性长寿命膜材料、高耐蚀碳纸、高效低铂催化剂、高导电导热气体扩散层等技术创新。开发长寿命低成本高功率高可靠性的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加大碱性水电解制氢、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固体氧化物电解水制氢、海水原位电解水制氢、核能高温制氢、光解水制氢等高效率低成本制氢技术攻关。开展低温液态、固态合金、高压储氢设备研发,提升天然气管道掺氢、安全预警控制等储运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2.布局建设氢能创新载体。围绕氢能制、储、输、用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创新载体。支持高等院校、创新型企业面向氢能前沿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支持依托骨干企业整合行业优质创新资源,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个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鼓励行业优势企业、服务机构,牵头搭建氢能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标准研究、检验检测及认证服务、安全运营监测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单个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依职责办理)
3.加快氢能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主体重点围绕氢能质量、氢安全等基础标准,氢制备与提纯、氢储运及加注,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安装应用及检测等环节开展标准研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打造氢能产业先进制造集聚地
4.建设氢能产业园区。打造配套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市级氢能产业园区,依托龙华求雨岭氢能产业园,聚焦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集成终端产品,培育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及高端研发团队,开展管道掺氢输配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依托盐田国际氢能产业园,与港区运营场景联动,推动氢能在重卡、冷链、船舶、叉车、分布式发电等领域应用。依托龙岗国际低碳城,围绕高效率低成本电解水制氢设备、氢储运关键技术及核心零部件,引进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引领作用的科研平台和创新型企业。支持与新疆等氢气资源、应用场景丰富地区共建氢能产业园,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责任单位:龙华区政府、盐田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依职责办理)
5.加快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支持企业围绕先进制氢储氢、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以及分布式发电、备用电源等氢能应用重点领域研发及产业化。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实施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培育引进优质氢能企业。鼓励氢能产业上下游企业协同,支持建设氢能领域专业孵化平台和园区,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强化以商招商、以链招商、靶向招商,细化招商企业清单,引进一批氢能领域高水平创新型企业、服务机构和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平台举办产业招商活动,吸引优质氢能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依职责办理)
(三)打造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基地
7.推动氢能在重载及长途交通运输领域示范应用。支持在省内高速开通氢能城际客车、自卸车等运输示范线;在深圳港、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物流园区等开展氢能牵引车、公交、通勤班车、观光巴士、冷链配送物流车应用示范。依托城市能源生态园率先开展氢能垃圾转运车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省、市级奖励资金1:1:1比例给予推广应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依职责办理]
8.积极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含物流园区)、公立医院、高等院校、大型数据中心等场景用能需求,探索开展燃料电池备用电源、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等试点应用。鼓励在旅游观光、海上执法、货物运输、消防救援、电力巡检、工业测绘等领域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支持和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海上风电制氢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消防救援支队、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依职责办理)
(四)打造氢能产业配套服务体系
9.加快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推动符合条件的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制氢加氢装置,支持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鼓励在氢能产业园、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应用场景丰富的地区布局建设加氢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依职责办理)
10.完善加氢站建设运营机制。加氢站参照危化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设施,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办理)
11.逐步降低用氢成本。在城市群示范期内,积极争取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氢能供应”奖励资金,按照示范城市群内车用氢气供应量奖励加氢站。落实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发电厂可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深圳供电局依职责办理)
12.完善氢气综合输运网络建设。科学规划氢气运输路径,构建高密度、轻量化、低成本、多元化氢能储运体系,重点发展高压气态储氢与长管拖车运输模式,探索固态、氨氢、深冷高压等储运方式,小范围试点高压气态氢气管道输送、纯氢管道等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依职责办理)
三、保障措施
13.建立氢能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氢能产业纳入全市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进行重点培育。各责任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资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依职责办理)
14.加大氢能产业要素保障力度。结合20大先进制造园建设和“工业上楼”项目实施,保障氢能产业用地供给和空间需求,鼓励城市间氢能产业合作,谋划一批市外“飞地”氢能产业园。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产业基金作用,加大对氢能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氢能产业园区和加氢站基础设施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者专项债等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依职责办理)
15.加强氢能专业人才引育。聚焦我市技术薄弱、高附加值、应用广阔的氢能技术领域,健全人才引进全周期服务机制,实施“平台+团队”整建制引进首席科学家及团队成员。加大氢能产业基础研究人才和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力度,定期遴选一批表现突出的带头人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依职责办理)
16.健全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机制。加大氢气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确保氢能产业链各环节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氢能安全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与安全培训,对相关设备定期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探索实施氢能全链条安全监测,提升产业应急管理水平,保障氢能产业安全发展。(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依职责办理)
四、附则
17.本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计划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本计划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深圳:最高培养经费2000万!《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出台。
5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实施办法,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须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保证在深圳全职工作5年,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3个档次。据悉,目前我市高层次人才达2.4万人,各类人才总量超679万人。
《实施办法》重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2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本办法所称的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人才发展。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已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按选拔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
全职工作是指培养对象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第六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候选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
(三)正在带领或曾领衔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已成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或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
候选人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面向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发展关键领域,编制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明确选拔范围、培养要求、申报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
选拔培养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具有推荐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并由被推荐人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成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会议评审,并由专家投票确定建议人选、培养经费档次。
(五)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议人选公示10个工作日,并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等意见。
(六)确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培养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下列个人、用人单位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候选人。如为个人推荐,推荐人专业领域与该候选人相同: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或其他在我市全职工作的杰出科技创新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机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或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三)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主体单位;
(四)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业,或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最近两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大会候选人,可直接列为建议人选。
适用本条款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托市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等建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图灵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主编和编委会主任;论文“高被引”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49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以通信评审方式确定20名左右人选进入会议评审。
当年总推荐人数少于25人的,无需进行通信评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其中异地专家不少于50%。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按不低于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为建议人选,并确定相应的培养经费档次。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建议人选。
第四章 培养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培养对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明确培养内容及中期、期满的培养目标。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不得同时与深圳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再申请市级及以下其他人才培养类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3个档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培养经费拨付事宜,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可由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支配使用。培养协议签订后拨付培养经费的50%,剩余50%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用人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非预算单位的,培养经费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培养对象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措施,确保培养经费的有效使用,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重大科研成果等。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为培养对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推动培养对象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开展交流学习,持续跟进培养过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培养协议对培养对象开展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培养对象中期、期满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整理提供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等;
(三)由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所在学部应与培养对象拟申报学部一致)对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团队工作情况、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得出评估结果;
(四)用人单位对评估结果进行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每位培养对象的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按期完成中期或期满培养内容的,评估结果为合格;基本完成的,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三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未完成中期或期满培养内容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如在培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培养经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五、六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剩余经费;期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结束,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及孳生利息,同时提交退款凭证,下同)。
中期、期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后,按照程序再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中期评估基本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暂停拨付剩余经费。
中期、期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如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除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成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培养协议。决定终止的,无须参与评估,应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工作关系发生市内变动的,须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调离深圳市的,自动终止项目执行,除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培养对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八条 培养对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信用记录,并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该培养对象或者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候选人为符合选拔条件的被推荐人;建议人选为通过专家评审的候选人;培养对象为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建议人选。
第三十条 培养经费参照市科研资金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培养对象、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深圳罗湖:最高资助500万!罗湖发布“低碳十条”推进高质量绿色转型。
近日,罗湖发布《深圳市罗湖区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简称“罗湖低碳十条”),聚焦绿色企业、绿色消费、绿色服务、绿色应用提出十条措施、16项具体内容,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体制机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罗湖低碳十条”亮点包括每年拿出最高200万元,扶持新落户绿色低碳企业;每年拿出最高300万元,支持新能源汽车和二手汽车销售企业;每年拿出最高500万元,支持黄金回购业务发展;每年拿出最高300万元,支持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示范试点项目等。
《罗湖低碳十条》重要内容如下:
一、在企业落户扶持方面
(一)支持绿色低碳企业落户。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安全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企业,首年纳统营收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分档扶持;第二、三年企业纳统营收规模同比正增长的,每年再给予分级扶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在绿色消费支持方面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销售。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汽车销售企业,按照纳统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纳统销售额达到一定增速的,再按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二手珠宝交易和黄金回购业务。对上一年度平台交易额首次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二手珠宝交易平台运营主体,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四上”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收一定比例正增长的黄金回购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的黄金回购企业,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三)支持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鼓励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的应用示范,对上一年度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给予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
三、在绿色服务支持方面
(四)绿色服务机构扶持。鼓励碳检测、碳计量、碳核查等各类碳管理服务机构落地发展。对于新引进或新设立、纳统营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营收分级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第二、三年纳统营收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绿色金融项目扶持。对列入市级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及项目,获得银行新发放绿色贷款的,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1年。
(六)绿色标准编制扶持。鼓励主导或参与数据中心能效、碳计量、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评价技术要求等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编制,对上一年度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扶持。
四、在绿色应用扶持方面
(七)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扶持。对新建并网满1年、装机容量验收规模300千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同一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超级快充站项目扶持。对建成投产一年以上的超级快充站(主机最大直流输出功率不小于600千瓦,至少配置1个480千瓦及以上超充终端),按超充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12万元。
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扶持。鼓励企业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及以上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或试点称号的项目(不含市级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按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最高300万元。
(八)虚拟电厂发展扶持。
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该项补贴不与市级补贴叠加享受。
鼓励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积极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对建设完成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后,并在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深圳虚拟电厂等平台完成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平台结算的灵活避峰需求响应补偿收益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九)支持绿色建筑。
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获得国家、省、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标识的,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扶持,最高200万元。
(十)支持开展近零碳试点。
对通过上级试点项目验收,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区称号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
4、深圳前海宝安:最高奖补3000万元,前海宝安联动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近日,深圳前海、宝安联合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于5月9日起开始实施,若干措施从完善电子商务产业生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直播电商产业、夯实电商发展基础、提升电子商务服务水平共5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支持举措。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宝安区范围内实际经营的电商企业,最高将获得3000万元的奖补。
《若干措施》重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双方联动全面提升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以更大力度推动跨境电商稳规模、优结构、提品质、强生态,打造跨境电商和直播产业集聚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产业生态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实际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用好双“15%”税收优惠。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对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10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300亿元的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按照交易额的0.0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育自主品牌,做强自有渠道,积累自有用户群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对独立站项目的年度交易额达3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交易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六)打造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利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产业载体建设跨境电商园区,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1万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分别不少于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购置位于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内的办公类物业用房,根据物业面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七)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与国家级省级基地评估或评定,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省示范企业评选或认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发展,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出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物流、报关、退税、保险、支付、融资等,年度订单量超过5000万单的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按每个订单0.0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十)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及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主体,上一年度平台入驻客户累计线上交易额达20亿美元,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线上交易额每增加10亿美元,年度奖励增加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取得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的香港支付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跨境支付技术服务主体,上一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技术服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一)鼓励在跨境电商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场景,提升数字人民币的持有量和使用率。对于在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的银行、 支付机构、提供境外收单服务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交易额每满5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申报,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等业务的电商企业,新纳入深圳市“跨境电商出口全业阳光化试点名单”,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三)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并通过AE0(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目在有效期内的,额外给予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宝安区(含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实际经营且首次获批海关AE0(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四上”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复评通过AEO高级认证的“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直播电商产业
(十四)加快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对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建设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万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2万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且直播间数量分别超过30间、60间、90间,分别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最高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 宝安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鼓励直播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购置位于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内的办公类物业用房,根据物业面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十五)支持直播电商企业拓展业务规模。对纳入前海合作区、宝安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资金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六)培育直播运营服务商。对在前海合作区、宝安区实际经营的运营服务商,约主播不少于10人,且服务企业或品牌不少于5个,年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额)的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七)推动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纳入前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建设直播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形成特色品牌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对直播电商企业在直播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十九)鼓励港澳直播人才集聚前海。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港澳直播人才,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21年7月1日后录用符合规定的港澳直播人才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每新录用1名港澳直播人才补贴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十)营造电商发展良好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及MCN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和宝安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直播电商博览会、高峰论坛会议、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举办上述活动需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或宝安区行业主管部门事前报备。对于参加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与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电商主题活动、会议和大赛等的举办方,按场租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场最高补贴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
四、夯实电商发展基础
(二十一)支持深圳机场提升跨境电商货物服务能力。支持深圳机场拓展跨境电商货物航空运输范围提升全货机服务覆盖范围和客机腹舱带货能力。鼓励航空公司拓展跨境电商空运专线。支持深圳机场扩建物流基础设施,协调民航主管部门持续创新优化跨境电商货物服务流程,提升跨境电商货物服务能力。
(二十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对在前海合作区及宝安区内经海关批准的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站,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二十三)支持建设机场货运前置安检中心。对在前海综合保税区、机场保税物流中心内新设立香港、深圳机场安检中心,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支持以关地合作的方式建立前置监管仓,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和监管水平。
(二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建设。对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且在海关及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外仓备案登记的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企业电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五、提升电子商务服务水平
(二十五)构建患企服务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实行“一企一专员”沟通机制。支持推动电子商务总部企业纳入市、宝安区、前海管理局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政务“绿色通道”便利,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管理人员及相关人才提供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跨境电商贸易融资方式,加大对贸易背景直实可靠、信用记录良好的跨境电商企业投资融资和信田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中小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接资本市场。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上市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二十七)鼓励服务跨境电商的金融改革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通过改革创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支付服务。
(二十八)推动优化税收政策环境。协调税务部门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流程,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推动深圳税务局在前海落实跨境电商税收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指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涉税辅导。
(二十九)探索跨境电商阳光化应用场景。在深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建设中拓展跨境电商阳光化业务板块,探索跨境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实现备案、通关、收汇、纳税全链路阳光化,着力提升合规发展水平,夯实规范健康发展基础。
(三十)加强专业化人才引育。加大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鼓励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商培训班,推动高校、研究机构、 商协会、企业多方联动开展合作办学和经验交流。鼓励MCN机构培养精通语言、了解国外消费理念及文化的跨境电商或直播综合型人才。
六、附则
(三十一)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同类扶持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前海政策叠加享受,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企业主体享受该措施财政奖补的,合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奖补金额受当年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限制。
(三十二)本措施所指金额的而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 ,其他均为人民币。
(三十三)宝安区(除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外)的企业按照(三)、(十)、(十一)、(十九)以外的条款,相关奖补资金由宝安区政府承担。
(三十四)本措施的操作指南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另行发布,本措施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三十六)本措施自2024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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