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
本罪发生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误认为合法所得,因不具有主观明知,不应以本罪处理。
二是将他人合法所得误认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理论上通常主张以犯罪未遂处理。因不具有客观危害性,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将犯罪所得误认为一般违法行为所得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所得财物或者收益,而是犯罪人本身。本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索犯罪人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而窝藏、包庇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构成本罪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而构成窝藏、包庇罪要求明知是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3.划清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本罪与洗钱罪的区分界限仅仅在于上游犯罪的不同。《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312条进行修改,目的是将传统的赃物犯罪条款改造成洗钱犯罪的一般性条款。只要上游犯罪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7类上游犯罪的,均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4.划清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是事后帮助行为,参照《刑法》第310条第2款关于“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精神,《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明确,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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