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日,大方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社会治安重点案件,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4人获刑。
案件一
2024年4月23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和亲属的4张手机卡和收购所得的12张手机卡贩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获利22000元。符某某出售的手机卡导致宗某、唐某某等6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共计270913元。2023年9月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上交了部分违法所得7350元,其供犯罪所用的一部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手机卡、亲属的手机卡和收购所得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为犯罪提供通讯帮助,导致被害人被诈骗共计270913元,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和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依法判决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主动上交的部分违法所得7350元和被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4650元,予以没收。
案件二
2024年4月24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胡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胡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再次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9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3年10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胡某甲伙同胡某乙(另案处理)利用大方县某镇赶集之机,先后在人群中扒窃余某某、张某某的手机各一部。余某某报警后,两人当日在该镇街上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余某某、张某某。经评估,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824元。
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一审依法判决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三
2024年4月24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朱某某、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朱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因再次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1年6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朱某某、戴某某在大方县城一建材店门前盗走一辆踏板摩托车,因未接上踏板车的线路,两人将该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现摩托车已被被害人找回。2023年11月19日,朱某某、戴某某伙同戴某甲(另案处理)在大方县城一小区附近盗走一辆二轮摩托车。2023年11月28日,朱某某伙同戴某甲在大方县某镇一仓库路口盗走一辆二轮摩托车。2023年11月底,朱某某伙同戴某甲在大方县城翻窗进入一民房内,盗走香烟等物品。2023年12月1日,朱某某、戴某某伙同戴某甲在大方县城一小区停车场内,盗走他人放在车内的现金。
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经评估,朱某某盗取的财物价值13815元、戴某某盗取的财物价值6264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某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一审依法判决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朱某某、戴某某与另案处理的戴某甲退赔相应被害人损失。
来源:大方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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