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小榄镇教体文旅局、公安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中山市小榄镇某足浴会所的足浴包间内私自安装了KTV设备,用于向公众提供歌舞娱乐活动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会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会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歌舞娱乐活动经营项目;没收违法所得;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经营者: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请广大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依法依规经营。下一步,小榄镇将持续推进娱乐场所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经营、危害消防安全、雇佣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及涉及色情、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健康、安全的文化娱乐市场环境,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End-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