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常州晚报》刊发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十案九胜” 》,报道常州中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做法、机制,全文如下: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十案九胜”
■舒翼 常法轩
本报讯 4月29日,常州市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白皮书(2021年—2023年)》。据白皮书披露,三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全市七家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近4万件,其中近80%的案件通过仲裁或调解结案,20%的案件由法院审结。在法院审结的8800多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案件占比近90%。
市中院副院长卢云云介绍,近年来,常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保障,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落实与完善,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审判效能,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稳步提升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
经分析发现,劳动者胜诉除了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提高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自身存在问题:一是未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未依法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二是未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如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告知劳动者;在劳动者入职时未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条件模糊,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薪酬管理不规范导致劳动报酬争议;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单方调岗调薪;变更用工模式不规范,易导致劳动用工关系混乱产生争议。三是单位举证存在瑕疵。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应由其掌握管理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规章制度、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2023年度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5起由法院审结的案例中,4起判劳动者胜诉,1起判劳动者败诉。该劳动者败诉案例中,蔡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起诉索要赔偿金。法院认为,蔡某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都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介绍,劳动者败诉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擅自离岗、无合理理由不返岗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情形,甚至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二是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入职时未积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辨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三是仍有部分劳动者证据意识薄弱,误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中所有举证责任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导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工资标准、是否存在加班等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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