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在具体理解和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亦称为“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的特征。涉案犯罪组织只有同时具备该四个特征,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1)关于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具体把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组织具有稳定性,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②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是组织具有稳定性的表征之一,也是判断某一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是否满足组织特征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并且从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对于那些已存在一定时间,且成员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在定性时要根据是否已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否已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总的来说,组织存在的时间越短,认定符合组织特征就应当越慎重。组织存续时间明显过短的,如不足半年,甚至不足三个月的,认定符合组织特征时要特别慎重,其他三个特征也不明显的,可以不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③组织人数较多。犯罪组织符合组织特征进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组织成员"人数较多"。在"人数较多"的具体把握上,成员人数超过10人的,又同时符合组织特征其他标准的,一般可以认定符合组织特征,成员人数少于10人的,应严格把握,特别是成员人数少于7人的,若组织存续时间较短,其他三个特征也不突出,如经济实力规模不大,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特征不明显的,一般不应认定符合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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