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有人认为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真的如此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小王于2020年3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会计岗位。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转眼,小王在这家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了2年之久,合同已经到期。随后,公司向他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宣布不再续签,要求他进行工作交接。
这个消息对小王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为公司付出了无数的辛勤与汗水,如今却落得如此下场。小王不禁心生疑虑,自己是否应该得到一些经济补偿呢?于是,他向该公司提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
小王认为,他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且并非自己主动离职,因此该公司理应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该公司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公司认为,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这并不等同于公司开除小王。因此,该公司认为他们并没有义务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休。小王坚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该公司则认为他们并没有做错什么。那么,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有,按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则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可能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
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只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国企职工参照上面的规定)。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上海除外)认为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终止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合同的,属违法行为,需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普通劳动者,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知晓,同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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