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律巨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担保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物的性质。
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在保证中,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的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范围由保证合同约定。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抵押中,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中,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中,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在定金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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