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进钱公司(化名)在网站上发布的借款公告,王某向进钱公司申请借款。进钱公司找到出借方张某后,2017年5月2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王某应于每月14日还款19 776.9元。《借款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当月应还本息金额的10%加上应付本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张某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向王某转款共计40万元。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将借款期间变更为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4日,首个付息日还款总额调整为21 289.24元。
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还款21 289.24元,2017年8月-2018年5月每月14日偿还19 776.9元,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欠本金228 470.94元及利息16 311.13元未付。
经查,张某是进钱公司员工,本院通过审判系统查询的2018至2020年张某在本市法院起诉的同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12件,已结1件,剩余11件未审结。
【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近两年内,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市法院起诉12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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