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进行如下修改:
一是取消原来"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规定;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三是增加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违法犯罪大量增长,监管部门很难监管,严重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有的还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增设和修改此罪是非常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无线电的管理规定。如《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有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行政法规较多,如《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8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1)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4)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5)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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