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杜业婧
实习生 舒婧 潘家俊
“青提、可乐、草莓、蜜桃乌龙、龙井……口味自选。”看似副食广告,实为电子烟“暗号”。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知道货品真假的情况下,黄某带着女友付某在“朋友圈”干起了电子烟买卖。日前,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对涉案当事人黄某和付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审理,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0月起,黄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私信接单、快递发货的方式销售电子烟。2023年5月,黄某带着女友付某一起售卖,黄某负责进货、售卖和发货,付某协助男友收款、打包、发货。案发前,已销售货值3万余元的电子烟,其余货物囤积于一小区出租屋内。同年9月初,黄某和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117种电子烟,共计7041件。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查获的电子烟均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伪劣电子烟。
2023年12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聊天和转账记录,确认每一种电子烟的实际销售金额,认定本案查扣的7041件电子烟货值总额达23万余元。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付某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部分销售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和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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